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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在中山市商业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从工程款中按工程承包合同造价预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施工单位预先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中,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 《细则》还规定实行信用评价,分级缴存。一是缴存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以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总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二是信用优良少存免存。对缴存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在缴存新项目工资保证金时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5%缴存工资保证金,但缴存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对连续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可免于缴存新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三是信用不佳多存无上限。对缴存前两年内因拖欠工资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在缴存新项目工资保证金时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4.5%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因拖欠工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在缴存新项目工资保证金时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6%缴存工资保证金,其提高比例后缴存的工资保证金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细则》还规定,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报告备案及日常监管时,应将该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开户和缴存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缴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