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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本次养老金调整受益人群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调整“三结合”的方式调整,以更好满足退休人员预期。 定额调整内容为每人每月定额加发60元。挂钩调整分两类,与本人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计算,下同);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倾斜调整对符合本次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人员按年龄分六个档次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10元,全年13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70元,全年20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20元,全年264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50元,全年42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600元,全年72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倾斜增加的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对于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调整后,仍未达到本次调整后的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