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女子“闪婚”入户珠海后“闪离” 男子索赔30万“感情损失费”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8月11日        版次:ZXA13    栏目:    作者:郑达、关俞霖、郑若翀、梁倩雯、林碧娜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达,实习生关俞霖,通讯员郑若翀、梁倩雯、林碧娜报道: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1077条对“离婚冷静期”做出了规定,有网友热议称不仅是离婚,结婚也需要“冷静期”。现实生活中因“闪婚”“闪离”而发生纠纷,最后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少见。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了一宗“闪婚”引发的离婚纠纷案。

  王某(化名)离婚后带着女儿小兰(化名)从外省来到珠海生活,因母女俩没有珠海市户籍,小兰只能在珠海市某私立小学就读。

  2019年8月,王某通过交友网站,结识了同处离异状态的珠海户籍男子李某(化名)。2019年10月中旬,王某与李某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在王某的不断催促下,两人恋爱不到1个月就匆忙登记结婚。

  2020年1月,王某和女儿随李某在香洲区落户,女儿小兰顺利入读香洲区某公立小学。双方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李某每月都给王某2000元的生活费。登记结婚后,李某还向王某转账了3000元“彩礼钱”。

  2020年4月,王某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以两人结婚以来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对其实施冷暴力,不与其过夫妻生活等事由,请求与李某离婚。

  李某则答辩并提出请求称,他在婚前已告诉王某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只有周末能回珠海。但每次回珠海后,王某不让他到其住处,也不同意随李某去住酒店,认为双方一直没有过夫妻生活原因在王某。李某还表示,王某当初结婚动机不纯,达到目的后立即翻脸提出离婚,认为自己受到了王某的欺骗和愚弄,遭受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李某请求判决确认双方婚姻无效或撤销双方婚姻,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钱、生活费及赔偿“感情损失费”等共30万元。

  王某对李某指责其结婚动机不纯不认可,也不同意赔偿30万元,认为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所以才起诉离婚。

  珠海市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也均认可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对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对于李某提出的赔偿“感情损失费”等请求,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赔偿“感情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香洲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某返还李某此前支付的生活费、彩礼钱共计90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