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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珠海斗门的接霞庄为清代村落遗址,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 杨雪薇 摄 |
羊城晚报记者 钱瑜 为加强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近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公布《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介绍,意见反馈截至10月18日。 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条例》提及,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珠海市政府负责协调、监督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据悉,珠海市实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专家咨询制度。保护规划等保护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各级政府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用于申报、普查、测量、认定、维护与修缮、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等相关事项。 根据《条例》,珠海市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区政府应该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及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区政府应当按要求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镇中各类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及村落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落,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政府报告。区政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采取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名镇应控制商业开发 《条例》还拟规定,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条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及其中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区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