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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对《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材料由六项减为五项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9月23日        版次:ZXA14    栏目:    作者:郑达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达报道:为规范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以及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办发〔2018〕19号),结合珠海市实际,近日,珠海市民政局对《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早在2013年11月19日,珠海市民政局就印发了《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珠民[2013]169号),规范了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社会团体管理政策和一些制度的变化、珠海市异地商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原《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珠海市异地商会管理发展实际。据悉,原《实施办法》共计6章35条,本次拟修订为6章34条。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将异地商会发起人的范围由经珠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扩大到经珠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并在总则和异地商会章程中增加了党建内容。同时,明确了异地商会的办会宗旨及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两地经贸合作发展为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材料也有简化,将原来需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五项材料。不再要求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取消《名称核准通知书》《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等资料。异地商会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报告,加强年报信息公示。同时,为减轻珠海市异地商会负担,不再要求异地商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