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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欧阳志强、通讯员佛交宣报道:近日,记者从佛山市政府网获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实施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并划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周边物业接入城市轨道交通,须自行实施相关工程并承担相应费用。 作业活动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车辆段、停车场、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轨道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已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或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线路(轨道中心线)两侧60米范围内。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车辆段、停车场、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的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活动的,须依法办理施工行政许可手续,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等。 以上书面材料涉及规划线路的报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征求意见,涉及在建线路的报建设单位征求意见,涉及运营线路的报运营单位征求意见。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上述所列活动的,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方案,涉及规划线路的报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涉及在建线路的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审查,涉及运营线路的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作业,同时作业单位须按照备案的保护方案实施保护。 需要预留地铁车站出入口或接口 征求意见稿提出,周边物业需接入城市轨道交通的,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技术要求,原则上由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实施相关工程并承担相应费用,实施前应与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接口的使用权、产权归属及维管问题需在协议中明确,接口的开通须经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审批同意,并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同时,周边物业需预留接入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技术要求,原则上由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向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区段线站位研究,研究成果经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预留,并承担相应费用,后续与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再行签订相关协议。需要预留地铁车站出入口或连接通道的接口部分,纳入竣工验收环节。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后,按照其许可的事项内容和应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开展执法管理工作。作业项目的施工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既有结构损坏等影响列车运营或者可能危及列车运营安全的事故,或导致城市轨道交通在建线路既有结构损坏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事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事故调查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