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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泄露流动人口信息最高可罚款万元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11月04日        版次:FA13    栏目:    作者:张闻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报道:11月2日,佛山市人大网再次就《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简称《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对流动人口登记的信息给予明确保护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获悉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早在今年7月30日,《条例》曾向公众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结束后,条例拟于12月提交佛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本次《条例》居所报送人主体以及报送时间上。流动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因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此外,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流动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在报送信息类别上,报送人需报送流动人口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居所地址、类型,流动人口入住、搬离时间。流动人口拒绝提供信息或者身份不明的,居所报送人不得提供居所,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还设置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其中,居所报送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居所报送人未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最高可处1000元处罚。提供、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条例》还特别规定,流动人口的报送信息受到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获悉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