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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

企业违规使用预售金 其项目或被暂停预售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12月15日        版次:ZXA13    栏目:    作者:郑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或被处罚 何叶舟 摄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达报道:12月14日,记者从珠海市住建局获悉,《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珠海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该《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

  据悉,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均适用《办法》。《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资金。

  《办法》显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监管、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一个预售许可证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在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非监管账户。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各银行未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划扣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资金。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珠海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