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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校长、院长的监督管理,今年宝安区出台了《关于加强宝安区公办学校校长廉政监督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宝安区公立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廉政监督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教育系统和卫健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了全面梳理,要求试行校长、院长个人事项报告备案制度;明确学校校长、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及院长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和采购工作,由党委委员或其他行政班子成员分管,并报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备案;区教育局、卫健局参照区委巡察工作模式实行巡回检查制度,针对投诉多、测评低的单位重点检查,限期整改并“回头看”;明确校长、院长实行任期考核、交流和审计,从源头防范廉政风险等。 (陈云强 隋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