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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令人担忧 资料图 |
文/羊城晚报记者 吴国颂 图/羊城晚报记者 郑达 本报记者此前多次曝光珠海校外托管机构“乱象丛生”,监管存在严重缺位。这种局面有望得到扭转。羊城晚报记者获悉,珠海市教育局拟于1月27日就《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举行听证。 区级相应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托管学生人均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办法》不仅明确了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也明确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的条件和服务要求。 监管职责更为明确 羊城晚报记者此前调查发现,珠海不少校外托管机构“隐身”居民楼内、“挤”在小房间里,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等问题。更令人担忧的是,此前政府部门对这些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形同虚设。 根据《办法》,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将遵循“属地负责”和“权责一致”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总体责任,各区职能部门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职责,各镇(街道)履行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发生安全事故的,区级相应职能部门负直接责任,区政府(管委会)负领导责任,市级相应职能部门根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情况负相应责任。 《办法》提出,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卫健、公安、消防、城管、应急、税务、住建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各部门应当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协调联动管理机制,统筹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 例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从事学生课业负担的辅导、培训等服务。督促学校了解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引导有需求的学生和家长选择规范、合格的托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监管检查职责,依法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依法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指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开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并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 开办要求更加严格 同时,《办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办法》提出,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且托管学生人均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9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此外,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要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设置场所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当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办法》还提出,托管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50~200人的,应配备一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专职专业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每增加200人增配一名专职专业保安人员,以此类推。 根据《办法》,今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