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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民宿登记实行“承诺制” 相关部门进行事后监管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02月25日        版次:ZXA13    栏目:今日关注    作者:钱瑜

     珠海金湾区海澄村民宿 杨雪薇 摄

  

  羊城晚报记者 钱瑜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2月2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民宿的开办区域由区政府划定

  

  近年来,民宿在珠海市发展迅速,但缺少民宿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民宿业与旅馆业的区分不够清晰、民宿的开办要求不够明确、民宿的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珠海市政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因此,珠海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民宿的开办要求、开办程序、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联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此外,《暂行办法》明确了民宿的开办区域由区政府划定。一方面,《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由于各区的自然景观、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生态环境有所不同,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也较为合理。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开办民宿的具体条件,包括民宿的规模要求、选址要求、建筑要求、消防要求、治安要求、卫生要求、污染防治要求,为民宿经营者开办民宿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暂行办法》规定了民宿经营者承担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等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警示。

  

  明确民宿应当遵守的经营规范

  

  《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民宿开办的各项条件作为事后监管的内容,即民宿经营者只要承诺其开办的民宿符合建筑质量、消防、治安等开办条件,登记机关就应当予以登记。同时,民宿经营者应当承诺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虽然民宿登记实行“承诺制”,但是,该民宿经营者的承诺是否真实,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在民宿登记后,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排查。因此,《暂行办法》在借鉴其他城市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规定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信息后的30日内,对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筑质量等开办要求进行排查和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民宿应当遵守的经营规范。首先,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民宿标识图案及相关证照和管理制度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其次,民宿经营者利用网络等平台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防范职责: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视频监控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