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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致他人成植物人 机动车一方担责80%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03月04日        版次:DA13    栏目:    作者:谢颖、袁小燕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袁小燕报道:看似寻常的停车、开车门动作,稍有疏忽可能引发致命事故,这种案例已不鲜见。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年近六十的陈某在机动车道骑电动滑板车时,不幸遭遇“开门杀”,摔成植物人。涉事的机动车一方被判承担80%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曾先生因工作需要在外出行期间,将公司用车停放于最右侧机动车道。曾先生推开驾驶侧车门时,车门后下角与正好路过的电动滑板车发生碰撞,导致骑滑板车的陈某倒地不起。

  经过抢救,陈某性命虽然无碍,但由于重型颅脑损伤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经鉴定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无法再正常生活。事故发生后约半年时间,陈某已因事故产生近100万元的医疗费用。为此,陈某家人起诉曾先生及其所在公司要求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因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1项费用,扣除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112万元,原告方请求还需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曾先生因其行为不当造成陈某受伤的结果,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恰当,曾先生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东莞中院审理认定,陈某各项损失达200余万元。因曾先生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赔偿款;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责任(约为160万元),由陈某自行承担20%损失;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110余万元赔偿款,余款由曾先生所在公司承担(因曾先生系执行职务行为给陈某造成损害,依法由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扣除曾先生事先垫付25万余元,故二审判决曾先生所在公司还需赔付32万余元,曾先生个人不需要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