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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印发

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充分尊重业主意愿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03月18日        版次:ZXA13    栏目:    作者:钱瑜

    

  

  羊城晚报记者 钱瑜

  

  近日,《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该意见自2021年4月13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据悉,本次修订着重解决电梯增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发挥基层政府部门的协调服务功能、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兼顾各方利益等原则。

  

  增设电梯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据介绍,相对于原政策,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规定,既有住宅本单元内有多套住宅且全部为同一产权人拥有的项目(如政府保障房、公产房项目),可以参照政策规定申请增设电梯,并对独立产权住宅建筑(含别墅)需要增设电梯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指引和特别规定,同时将原来规定不适用增设电梯政策的范围调整为“已纳入城市更新拆建范围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新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宽。但既有住宅全部为同一产权人拥有,以及独立产权住宅申请增设电梯的,均不属于政府奖补范围。

  结合国家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参照国内北京、上海、杭州、长沙、漳州、东莞等地已出台探索相关情形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免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做法,《指导意见》规定增设电梯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审批流程进行简化。

  《指导意见》还明确启动加装电梯的业主同意比例: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依法增设电梯。

  

  将实施联合审查等联审联办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珠海将实施联合审查等联审联办制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给中、高层的多数住户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可能给低层住户带来通风、采光、噪音等方面的影响,住户之间权益协调难,既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也缺乏相对成熟的经验借鉴,着眼于更好维护各方业主(包括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民事权益,《指导意见》仍然保留有关增设电梯方案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以及增设电梯协议和方案的公示制度,并且特别要求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保障可能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

  最后,相对于原政策,本次修订参考其他城市做法,规定如增设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原则上,第一、二层业主补偿总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的30%。涉及权益受损补偿问题且经协商或者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或咨询机构就增设电梯是否对提出异议业主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和相应补偿标准等进行评估。

  《指导意见》规定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设电梯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将建设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