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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个人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拒不听从劝阻最高罚款500元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04月16日        版次:ZXA13    栏目:今日关注    作者:郑达

     金湾区投入使用的四分类垃圾箱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郑达

  

  4月15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年6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届时将实行住宅区楼层撤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条例》共五章五十条,包括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目前珠海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分类标准不统一、分类投放率低、先分后混等问题将从制度封面得到规范。

  

  生活垃圾“谁生产、谁付费”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生产者的义务。

  珠海市生活垃圾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

  

  《条例》规定,珠海市各区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当尽可能保持物品的完整状态,已破碎物品应当包裹严实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家庭厨余垃圾投放前应当沥干水分、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盆、植物和泥等进行分离后分类投放。

  此外,珠海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各区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志愿者、住宅区居民等担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引导投放人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违反《条例》单位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比如横琴新区今年要先行先试,出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办法,积极探索以楼宇为单位的垃圾分类激励措施,对工作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条例》还规定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比如我们的可回收物投放方面,我们通过配置智能回收设备、积分兑换等形式,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对于违反《条例》的现象,《条例》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