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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第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水果随意标注原产地 假“阿克苏”被判侵权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04月27日        版次:DA13    栏目:    作者:谢颖、胡敏仪

    

  羊城晚报记者 谢颖 通讯员 胡敏仪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简称“东莞第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据悉,这些案例涉及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是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例。

  

  水果随意标注原产地有风险  

  

  原告阿克苏地区某协会在被告黄某经营的东莞市茶山某水果批发行购买了一箱苹果,发现黄某销售的苹果上使用的“阿克苏”“新疆阿克苏”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东莞第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涉某水果批发行系被告黄某其经营的店铺,已于2020年5月份注销。被告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和商标许可使用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对原告就赔偿损失超过前述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地理标志产品因具有地域性、品质高、声誉好、数量少等特性,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起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作用。一些不良商家瞄准地理标志产品因稀有而价高的“商机”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方法,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这样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及声誉。本案为涉及的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案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致敬“大白兔”不是侵权理由

  

  原告上海冠某园食品有限公司是“大白兔”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东莞市某厨烘焙有限公司在开设的网店中销售大白兔油纸,油纸中间竖向及两侧竖向连续印制有“大白兔”图案。原告主张案涉油纸中间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表示油纸中使用的图标整体画风不同,且油纸上明确标注有“此蛋糕非冠生园官方出品,仅代表此蛋糕售卖方致敬大白兔奶糖”的说明。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大量销售印制有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的“大白兔油纸”给蛋糕生产经营者,并公然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大白兔”作为商品名称,生产产品帮助侵权获利数额巨大;此外,被告在网页上使用“巨型大白兔奶糖”包装做宣传,侵权故意明显,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000元。

  

  法官说法

  

  未经许可在非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大白兔奶糖在我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使用的大白兔形象及“大白兔”字样具有显著的识别性。被告在网络上销售的包装材料中使用与大白兔相关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虽该包装材料并未与实质的商品完整使用,但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即使冠以“致敬”之名,仍构成侵权之实,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大白兔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