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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技改扶持操作规程新规征求意见

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拟提至500万元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05月27日        版次:ZA13    栏目:今日关注    作者:李晓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报道:技术改造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最快捷最有效的手段。5月25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发布,6月26日前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提高申报门槛,将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零门槛”提高至500万元,并且将技改项目分为“智能化改造项目”“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项目”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等3个类别。

  

  提高项目申报门槛

  

  记者了解到,2017年深圳技改倍增计划政策落地,建立技术改造“零门槛”和叠加智能化改造、重大项目奖补等资助政策,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由“十二五”时期的不足30%提升至超47%,工业投资结构明显优化。

  深圳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技改倍增政策允许技术改造项目“零门槛”申报,并要求企业按投资年度申报项目,导致每年受理项目数量剧增,给项目的预受理、审核、专项审计、项目核查等审核工作造成极大压力,导致项目办理周期较长。2018-2020年仅“零门槛”技术改造项目的年均受理数量约4000个。截至目前,深圳对“零门槛”项目累计资助5800多个项目,其中资助金额小于50万元的项目数量占比约为90%,但资助总额仅占比不足30%。由此可见,90%的行政成本仅完成了30%的行政资源分配。

  结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实际需要,此次征求意见稿改变以往的以年度投入进行申报的相关规定,参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标准、提高申报门槛,将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至500万元,同时限定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周期应不超过3个自然年度,以此有效减少企业的申报次数,减少项目审核数量,改变以往技术改造财政资金“广撒网”的做法,把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聚焦重点支持方向、重大项目,精准发力。

  相应地,征求意见稿也改变了以往一家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的规定,同一个企业可以在同年度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同时规定所申报的两个及以上项目的改造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费用等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更不得将本属同一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

  

  技改项目分类分档

  

  结合深圳市工信局2020年市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情况调研结果,深圳市目前超过七成的企业仍处在自动化改造阶段,距离实现智能制造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征求意见稿以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目标为分类依据,将技术改造项目分成“智能化改造项目”、“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项目”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等3个类别,并分别明确各项目类别概念、改造目标与建设内容,相对应明晰申报条件和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同时,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突出重点,对3个项目类别实行分档资助,资助比例分布在10%-20%区间。记者查询得知,3个类别的资助金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一项持续演进、迭代提升的系统工程,智能化改造需要长期坚持、分步实施。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关于以技术改造引领智能化转型的政策目标,智能化改造项目又根据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改造阶段,分别予以12%、16%和20%的梯度资助,达到智能化层级的资助比例最高,以显示推动企业智能制造的政策导向。

  

  贷款和贴息叠加资助

  

  深圳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对深圳市近3年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来源的调查统计,企业技术改造90%以上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不足5%;与此相对应的是,近3年深圳市工信局在落实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政策的实际工作中,年均资助项目数量仅有6个,技术改造银行贷款贴息政策“四两拨千斤”作用无法显现。

  据此,深圳市工信局于2021年3月与工、中、建、交、招商、兴业、北京等7家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深圳市政银企工业投资暨技术改造项目专项合作协议》,推动破解深圳市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融资难问题。

  同时,为更好地发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贴息政策效应,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在予以技术改造项目事后直接补助的基础上,对利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再叠加予以贴息。

  也就是说,利用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项目建设的同一个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除可以享受10%~20%的直接补助外,还可以再叠加享受,但事后直接补助和贴息应同时申请;或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滞后,叠加申请的贴息与事后直接补助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一个自然年度,且事后直接补助应实际已获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