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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自7月23日起施行

获奥运冠军最高奖励100万元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08月04日        版次:FA13    栏目:    作者:景瑾瑾

  羊城晚报讯 记者景瑾瑾报道:日前,《佛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自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佛山市培养、输送的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残奥会的运动员,个人及两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

  近日,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办法》主要围绕奖励工作分工、范围和标准、实施程序等内容对佛山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工作予以规范,自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重大体育比赛范围和奖励对象。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运会、全运会、全国残运会、省运会、省中运会、省残运会9类比赛。全运会、全国残运会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对象为佛山市运动员、输送教练员;省运会、省中运会、省残运会奖励对象为佛山市运动员、教练员(含带队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保障人员等。

  基于体育比赛特点和人才培养规律,《办法》结合各项比赛的规格、成绩、项目特点等情况,结合以往政府性奖励安排和有关省市奖励标准,明确了各项重大体育赛事奖励范围、标准与办法。明确运动员成绩奖励标准,并以此为基准,对照教练员培养成绩等情况,拟定了教练员标准。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保障人员奖励标准。

  其中,参加奥运会、残奥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个人及两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两人(不含两人)以上项目(含球类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个人及两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奖励;破纪录的运动员按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20%增发,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领跑(骑)员:按照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可获所领跑(骑)运动员的奖励资金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