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郑达 通讯员 代敏 肖辉燕 郑若翀 邵珠倩 在商场乘坐电梯摔伤,人身损害责任由谁承担?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宣判了一宗因在商场乘梯摔伤引发的纠纷,顾客张小姐诉请商场赔偿其损失85万元,而商场以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其请求。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张小姐诉讼请求的判决。 跌落电梯摔伤,一纸诉状求偿 2020年6月某日晚,张小姐与男友在珠海市某商场共进晚餐,席间饮用约一斤威士忌酒。餐后两人从三楼乘坐扶梯下楼时,张小姐的手提包掉落在了电梯外的钢架上。随后,张小姐逆行回到三楼电梯入口,多次在电梯上来回走动,并试图翻越电梯护栏。之后,张小姐将一条腿跨过电梯扶手,跨坐在扶手上随着电梯向下滑行,随即跌落至电梯外侧的防护网上,并再次跌落至一楼地面。摔伤后,旁边顾客帮其拨打了急救电话,商场保安立即赶到并报警。张小姐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约14万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双侧肋骨九级伤残,左髋关节十级伤残。 2021年3月23日,张小姐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 庭审各执一词,责任由谁承担 张小姐认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商场方则表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手扶电梯的报建、保养和运行均无异常,手扶电梯侧面也有高度足以保障使用者安全的护栏,在顾客正常使用电梯的情况下,不可能掉落到护栏外受伤,被告商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小姐受伤,系其饮酒后在商场行走时自行翻越电梯所致,商场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至于张小姐认为商场工作人员没有阻止其跨越电梯的过错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客观现实情况,商场不可能为每位顾客都配备专门管理员,随时发现并制止顾客的危险行为。事发时张小姐突然故意翻越电梯并掉落受伤,是商场工作人员事先无法预料,也无从预防的,原告张小姐以此要求商场赔偿,于法无据。香洲法院据此作出驳回原告张小姐诉讼请求的判决,原被告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观点 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 顾客不可“为所欲为” 香洲法院法官表示,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护身符”。但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边界的,顾客在经营场所不可“为所欲为”。只有经营者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且顾客因此过错遭受损害的,经营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小姐在逛商场过程中手提包意外滑落,其为了捡回手提包以避免财物损失,本应谨慎衡量后采用确保安全的方式进行,凭借自身力量无法完成时还可向商场求助。但其罔顾自身安全,选择了明显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方式翻越电梯扶手试图捡回手提包,因此造成受伤的损害后果,应自负其责,不得向他人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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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女子翻越电梯摔伤致残 涉事商场被判无需担责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11月18日
版次:ZXA13
栏目:
作者:郑达、代敏、肖辉燕、郑若翀、邵珠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