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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就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征收款拟专项用于污水处理系统运维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12月15日        版次:YD08    栏目:    作者:梁怿韬

  羊城晚报讯 记者梁怿韬报道:广州的污水处理费该怎么收?谁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12月14日,记者从广州市水务局获悉,该局已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就《广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建成《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的污水处理费经征收后拟专项用于污水处理系统的运维。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市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广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其他区域污水处理费由属地区排水主管部门征收。广州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番禺(大学城除外)、花都、南沙、从化和增城区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属地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设。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覆盖的区域,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对于实际的缴费主体,《征求意见稿》表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设施已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注册水表登记在册人为缴纳义务人。公共供水设施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商住小区、村(居)、转供水厂等采用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以在公共供水企业注册水表登记在册人为缴纳义务人。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自备水源设施权属人为缴纳义务人。使用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实际排放单位或个人,为缴纳义务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按月计征。因大量蒸发、蒸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