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沈婷婷报道:《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6月23日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深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总结固化安全生产监督领域有益经验做法,着力加强制度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从制度设计上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法治效能,依法助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共设七章,分别是总则、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四条。在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领导职责、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并根据深圳实际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在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方面,对从事高危生产经营的单位等进行重点检查;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联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在线监控监测,但是不得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暂停使用事故所涉相关设备、工序、场所等,并限期整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公开道歉承诺;对具备相关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等。 《条例》还扩大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标准,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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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扩大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范围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07月07日
版次:Z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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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