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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8月1日实施

填补没有镇(街)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空白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07月15日        版次:DA13    栏目:    作者:秦小辉

  羊城晚报记者 秦小辉

  

  8月1日起,东莞市第一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专项法规《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填补了部分上位法没有镇(街)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空白,理顺了市镇两级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从财政保障、机构人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方面为镇(街)政府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提供了法规依据。

  

  此前存在部门镇街间职责不清问题

  

  东莞市濒海沿江,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气象灾害多发、气候变化影响敏感的地区。近年来,东莞市暴雨、台风等气象灾害频发,城市内涝现象突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城市公共管理、防灾减灾的广泛关注。

  东莞市气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东莞市行政架构特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存在部门、镇街之间职责不清的问题,导致基层防灾减灾应急处置能力较弱,防御气象灾害能力不足。“东莞市镇街层级没有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上下衔接不够顺畅;对极端天气可能造成的巨大风险,东莞灾害性天气监测仍存在短板,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还不能满足极端天气事件的防御需要。”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来理顺市镇两级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法治支撑。

  同时,根据上位法要求,2012年颁布实施的《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失效,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补充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系,确保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呈现四大亮点,镇街主责得到压实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呈现四大亮点,既理顺了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机制,又加强了气象灾害预防和风险管理;既强化了雷电灾害风险防控和安全监管,又优化了监测预报预警和传播机制。

  其中,针对镇(街)一级暂未单独设置气象部门的问题,条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要求,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强调镇(街)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压实镇(街)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条例还着眼于解决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强化了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机制,规定镇(街)应当在重点区域、灾害易发区域设立电子显示屏、广播等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

  针对东莞市处于雷暴高发区域,雷电灾害频繁的情况,条例强化、细化了雷电灾害的风险防控和安全监管规定,即将防雷减灾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范围,并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并进行维护。

  

  水务城管公安等应值守易涝点

  

  气象灾害重在预防。条例还突出强调气象灾害预防的基础性工作。其中,针对当前易因暴雨引发内涝的现象,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在严重易涝点开展现场值守制度,比方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巡查易涝点、垃圾填埋场等重点防御区域,及时清理雨水箅子等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顺畅;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在建工地的简易工棚、地下空间、边坡、挡土墙等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成立联合应急小组,在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后,在严重易涝点现场开展值守。

  记者注意到,就在今年7月4日发生的一轮暴雨灾害中,东莞谢岗、黄江、塘厦等镇街城管、公安等部门闻“汛”而动,全力以赴做好应急防御工作。谢岗城管分局负责人带队巡查各积水点,并安排专人值守,一旦发现雨水井口堵塞或强降雨导致排水不及时,立刻安排人员到场清理,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栏,防止积水影响车辆和市民出行。同样,在此次暴雨中,黄江镇城管、公安等部门领导及人员也立即响应,积极应对,全面落实道路清淤工作和市政设施检修工作。

  

  详细规定放学时段的应对措施

  

  气象灾害面前,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必不可少。条例将一些实操中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

  条例不但明确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急处置措施,还在省条例基础上对需要采取防御措施的学校范围进行了补充扩大,规定相应的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停课,同时对放学时段遇到灾害性天气的应对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比方说,放学时段遇暴雨橙色,雷雨大风黄色、橙色、红色,冰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所在区域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放学。延迟放学期间,学校应当开放校舍,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此外,条例还规定,气象灾害危险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受到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