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近日,梅州印发《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参加梅州市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据《细则》,在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方面,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根据梅州2020年度和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85160元和86743元,明确2022年度和2023年度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最高年支付限额分别为1703.20元、1734.86元。 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及管理也有新变化,2022年1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标准划入,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全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3730.74元的2.8%,划入金额为104.46元/月。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 《细则》明确,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赖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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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11月02日
版次:YD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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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