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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勒流一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成功

当事人应赔偿1.1万元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12月27日        版次:FA13    栏目:    作者:杨苑莹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杨苑莹报道:近日,记者从顺德区勒流生态环境所获悉,一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成功,案件当事人应赔偿1.1万元。

  据了解,2021年,勒流生态环境所执法人员查处了一宗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当事人驾驶货车停靠在新安村一仓库门前,其车内一槽罐的出水口接驳了一段胶管,并使用水泵把车辆槽罐内的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放至该仓库内设置的一个白色PVC弯管流入市政管道。

  经检测机构鉴定评估,该车辆槽罐接驳胶管出水口排放废水超标,且水污染物中含第一类污染物(重点管控有毒物质:镉和其他有毒物质:镍)。该当事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为做好该案件的善后工作,最大程度降低该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勒流生态环境所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联同顺德区检察院、顺德区环境科学研究院召开磋商会议,就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问题和当事人进行了磋商。

  磋商会议上,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列举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并详细讲解损害依据、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政策法规等,与当事人开展沟通磋商。同时,顺德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专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进行了生态损害评估,并依照经济效益和可行性提供了三种生态环境损害处理方案。经磋商确定,该案的生态损害赔偿(不含评估费用等其他费用)最终定为1.1万元。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表示已清楚知道违反了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意识到该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将会妥善处理好上述环境污染事件带来的污染问题,其表示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赔偿费用。

  勒流生态环境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企业、个人环境违法行为一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除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外,还会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企业、个人应更加注重环境管理,强化环保意识,依法依规生产,切勿触碰环保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