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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整形医院欺诈顾客
违规实施吸脂手术

来源:羊城区域     2023年03月16日        版次:FA14    栏目:    作者:张闻、冷瑞雪

  

  羊城晚报记者张闻 通讯员 冷瑞雪

  

  3月15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佛山法院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汽车买卖等诸多方面,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医美商家涉及虚假宣传被判三倍赔偿

  

  2021年1月28日,周某与某公司、某医院签订腹壁成形手术及腰腹吸脂手术医疗服务合同,并于当日接受了相关手术。术前,周某多次向某公司员工询问该医院是否为三甲医院,均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且称某医院为A医院(三甲医院)的分院。术后,因刀口缝合不好,周某出现了异常的疤痕增生现象,于是向A医院和市卫生健康局查询某医院的相关资料,发现某医院并非A医院的分院,并且既不是三甲医院,也不具有实施相应手术的资质。随后,南海区卫生健康局以超级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向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某医院返还已支付的医疗服务费及三倍赔偿款。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某医院行为构成欺诈,但合同义务的服务行为已完成且在客观上无法返还,周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对其造成损害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某公司、某医院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某医院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因美容需要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系生活性消费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双方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某公司向周某明确表示某医院是A医院分院,属于三级甲等医院,并且未在术前向周某充分说明某医院不具备开展相应手术的资质,因此,某医院、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周某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欺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子投保未说明 保险公司责任不减轻

  

  2021年8月,谢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其在保险期限内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连环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谢某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据鉴定意见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书,并主张保单特别约定“承保车辆出险时需按照市场拆车件金额赔付配件损失”,故维修费应按照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金额来确定。谢某认为其使用手机自助投保,从未接触过保险公司,也未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其提示说明特别约定的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无权按照市场拆车件金额定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共5.9万元。

  禅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谢某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比保险公司作出的定损结论,更具有客观中立性,且保险公司未进行实物查勘,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以反驳鉴定意见,故鉴定意见应予采纳。保单特别约定载明“车辆配件按市场拆车件金额赔付”,其实质为减轻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依法应进行提示说明才产生法律效力。涉案保险合同系谢某通过电子渠道自助订立,未与保险公司人员有过任何接触,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通过电话、网页、音视频等形式对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向谢某进行提示及说明,应认定上述条款对谢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判决保险公司按照鉴定机构评估的损失价格向谢某赔付保险金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