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艺戈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甚至违反限制消费令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期,坪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 据悉,何某与蒋某签订汽车代购合同,约定由蒋某帮助何某贷款买车。合同签订后,何某依约向蒋某支付定金50万元,但蒋某迟迟未能申请到足够的贷款额度,导致无法购买指定的车辆。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何某要求蒋某退还已支付款项,但蒋某仅退还2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予退还。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蒋某分三期退还何某定金等款项30余万元。坪山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该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蒋某未如期履行协议义务,何某遂向坪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蒋某既不主动执行,也不主动申报财产状况,多次违反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微信账号频繁大额转账。为了防止所得款项被法院划扣,还利用其妻的银行卡和微信账号收取高额货款、代为退回货款等。 坪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而且严重侵害社会诚信基础和法治权威,必须予以惩罚和打击。 据悉,这是坪山法院作出的首例判处“拒执罪”案件。下一步,坪山法院将继续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执行工作继续保持高水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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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法院审结首件“拒执罪”案件
来源:羊城区域
2023年03月30日
版次:Z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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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艺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