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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危害房屋安全行为
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羊城区域     2023年05月09日        版次:FA10    栏目:    作者:张闻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报道: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主体责任、部门监管、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范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毗连房屋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确需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抗震墙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房屋装饰装修违反以上规定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前,应当主动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

  在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方面,建设单位应当向所有权人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在危险房屋治理的改造计划上,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优先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经鉴定应当拆除的危险房屋,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依法提前收储;未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原址重建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申请拆除重建,具体解危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

  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已经纳入征收计划的,区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已纳入征收计划、暂时无法征收的危险房屋,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危险房屋进行预先评估并签订协议后拆除;拆除的危险房屋是房屋所有权人唯一住房的,可以视情况纳入住房保障,优先予以解决。

  房屋出现局部垮塌,或出现随时有垮塌风险,或房屋出现其他重大险情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委托有关单位代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排除险情措施解决房屋安全隐患问题,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未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行为,未予以规劝和制止,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