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东莞中院公开审理两宗涉环境污染典型案件

两被告以污染环境罪被判罚

来源:羊城区域     2023年06月06日        版次:DA09    栏目:    作者:王雷

  羊城晚报记者 王雷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当天,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两宗涉环境污染典型案件。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经合议庭合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终审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例一:未取得合法资质处置废液致泄漏

  

  据介绍,2021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龙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刘付小通(另作处理)介绍,驾驶槽罐车至东莞市盛夏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另作处理)装载、运输、处置约8吨废切削液(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9),且发现废液渗漏仍起运。

  次日0时25分许,由于废液渗漏加剧,王某龙行至环莞快速路虎门镇怀德路段时,将车停在一雨水井旁,反复打开、关闭槽罐车阀门查看,过程中废液经雨水网排放至外环境,后被巡逻警务人员查获。2021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在虎门镇北栅怀德警务区将王某龙抓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查,王某龙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从工厂收集总汞超标3.7倍、六价铬超标36.8倍、总铜超标105倍的污染废水,并在其槽罐车阀门出现问题、产生渗漏的情况下,反复打开、关闭阀门,导致大量废水排放至外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定罪处罚。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王某龙系初犯,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登报道歉,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后王某龙不服,提出上诉。6月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例二: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10月起,被告人周某庚租赁东莞市茶山镇超朗村上围沙巷二路28号厂房经营无牌电镀加工厂,主要对五金产品进行脱漆、清洗作业,周某庚在未办理生态环境审批,未配备防污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车间地面沟渠流入厂区内污水渠,再通过厂区外下水道排入市政下水道。

  同年12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茶山分局对现场进行检查,并抽样送检。经检测,1#排水口水样中的铬超标57倍,铜超标32.3倍,镍超标108倍,锌超标28.5倍,六价铬超标68.1倍。2021年9月1日,周某庚投案自首。

  后公诉机关认为,周某庚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庚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周某庚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庚自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庚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视被告人周某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周某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东莞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三、限被告人周某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49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

  后周某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6月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