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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导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

以劳代偿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

来源:羊城区域     2023年06月07日        版次:YD10    栏目:    作者:赵映光、罗辉军

  羊城晚报记者 赵映光 通讯员 罗辉军

  

  因非法生产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告人虽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却没有偿还能力,有何两全之法呢?记者近日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联合汕头市澄海区生态环境局、澄海区广益街道龙田居委会,为一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劳务代偿搭好行动框架,在粤东地区率先探索以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引导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以此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

  

  判刑之后还要担责赔偿

  

  据介绍,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曾某某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开设一家五金厂,雇佣工人非法从事电镀铁件生产加工业务,其间产生大量重金属超标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通过下水道排往城区截流渠,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20年11月,曾某某及其雇佣的工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的行为被依法严惩,但受损的环境该如何挽救?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涉案的五金厂长年累月非法排放生产废水,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21.6万余元。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担责。今年1月,公益诉讼起诉人汕头市检察院向汕头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五金厂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1.6万余元、承担专家评估费用3.6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以劳务代偿修复责任

  

  “工厂造成的损失我都认,但现在真的是拿不出钱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某某承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其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损害的侵权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偿还能力实在有限。

  一边是窘迫的被告,一边是需要修复的环境,该如何妥善处理呢?汕头中院法官经过实地查看,反复征询专家意见,组织双方洽谈协商,终于找到两全之法:让被告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引导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

  在汕头中院的主持下,汕头市检察院与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曾某某负责对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龙田居委辖区内的龙仙路沟渠进行环境治理,具体包括垃圾清理、杂草清除等环境卫生清理和绿化养护;对乱丢乱堆垃圾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进行劝导;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等义务。期间,曾某某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劳务代偿期限以及工作时长积极履行劳务代偿义务,每天到达工作地点以及完成劳务后均应拍照打卡留证,并将照片和定位发送给劳务代偿监管人。

  

  联动执法保证实效

  

  案件没有一判了之,这也是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新理念的生动体现。考虑到曾某某的劳务代偿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如何破解生态司法修复监督难痛点,让一纸协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成了法官考量的新问题:“调解不是走过场,一定要真正实现修复环境的目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多方协调,最后确定由澄海区生态环境局及劳务所在地居委会作为劳务监督单位,指定河长对沟渠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在劳务代偿的调解协议中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及居委会的监管验收职责,包括日常督促、定期评估检查、阶段性验收、最后成果反馈,确保沟渠能够在两年内一步步恢复清水长流。

  5月30日,澄海区生态环境局与龙田居委会作为劳务监督单位在调解协议上盖章确认,为为期两年的劳务代偿上了“保险”。据悉,这是汕头法院对“协作执行单位选定、代偿指导、成果验收”等劳务代偿工作适用规则进行的有益探索,以案促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制度走向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