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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率先探索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立法

《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羊城区域     2023年09月21日        版次:ZA09    栏目:    作者:李晓旭、赵帅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通讯员赵帅报道:记者20日从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日前,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全国率先探索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立法,从多灾种、全链条、跨部门、差异化治理等方面进行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制度设计,构建协同高效的灾害应对机制。

  据悉,《条例》围绕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统筹协调、适应机构改革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变化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其中,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管理机制,明确建立市、区、街道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确立军地联动和区域合作机制。从预案保障、人力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方面,全方位构建应急准备工作制度。

  《条例》加强了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紧盯各类重点隐患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严防各类灾害和次生灾害发生等工作要求。还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以采取的响应措施,包括宣布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五停”措施,划定自然灾害危险区并采取禁入管制,以及组织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等相关规定。同时,明确单位和个人负有按照人民政府发布的响应措施采取自然灾害避险措施的义务。规定台风和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条例》规定了应急救助、物资征用、受灾人员安置等灾后恢复措施。规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受自然灾害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恢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无障碍设施等的恢复重建。此外,完善灾后恢复重建和救助工作的金融支持和社会参与机制,明确灾情统计报送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