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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珠海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来源:羊城区域     2024年01月04日        版次:ZXA09    栏目:    作者:钱瑜

  羊城晚报讯 记者钱瑜报道: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珠海市医保局日前印发《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通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纳入救助,对珠海市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救助待遇、服务管理等政策进行了规范完善,进一步强化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通知》明确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调整为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同时现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的相关条款不再执行。调整后,致贫因素综合考虑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灾或因意外等致贫因素,支出型困难家庭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更多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将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提升精准救助水平。

  其次,珠海提升医疗救助待遇保障水平,保障更充分。一是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与现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相比增加了超医保支付标准(不含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等符合基本医保“三大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同时将纳入首次救助和二次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进行了统一。二是降低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二次救助起付标准。由于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由按家庭累计变为按个人累计,为充分发挥二次救助作用,将二次救助起付标准从4万元大幅降低到2万元,同时明确二次救助起付标准为首次救助起付标准和首次救助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门槛进一步降低。

  此外,《通知》还明确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在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纳入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此外,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医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后执行珠海市救助标准;若未按规定转诊的非急诊抢救临时外出就医,其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