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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玉器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价值百万元手镯成功退货

来源:羊城区域     2024年03月21日        版次:FA10    栏目:    作者:黄松炜、吕慧敏、冷瑞雪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松炜,通讯员吕慧敏、冷瑞雪报道:常某通过微信与某铃珠宝商行的经营者林某联系,询问其在售的一款镯圈,材质、颜色、圈口尺寸等,后常某确定购买该手镯并向林某支付了价款103万元。林某支出1000元将镯圈打磨后向常某发货。常某收到手镯后认为太薄,于4天后提出退货或者换其他同等价位的手镯。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常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103万元和利息损失。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医疗美容、网络购物、食药安全、运动健身等领域,佛山法院“网购玉器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常某诉某铃珠宝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常某购买的翡翠手镯虽然需要加工,但手镯是新压出来,实际是半成品,其宽、厚、圈口的尺寸均已基本确定,常某对手镯的制作所拥有的决定权和选择权有限,某铃珠宝商行打磨手镯也只是为了更好地销售,故本案合同不是定作合同而是买卖合同。涉案翡翠手镯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常某单方要求退货,某铃珠宝商行并无违约行为,并为涉案手镯支出了加工费1000元,故某铃珠宝商行应退还的货款为102.9万元,对常某超出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据介绍,网络购物中,商品的信息主要是靠商家披露,玉器商品价格不菲,但品质参差不齐,实物与商家描述往往有差别。实践中,消费者在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往往受到限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明确涉案玉手镯并非消费者定做的产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