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文聪报道:不得跨学期预收、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近日,东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草拟了《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意见稿》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 对于现行学费标准比全市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两倍还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确有必要的,经市教育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定价流程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记者梳理发现,《意见稿》针对收费行为还明确提出了诸多“不得”,例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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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来源:羊城区域
2024年04月03日
版次:DA09
栏目:
作者:文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