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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停车场、电梯等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

来源:羊城区域     2024年04月12日        版次:DA09    栏目:    作者:文聪

     东莞城市中的诸多住宅小区(资料图) 王俊伟 摄

  

  羊城晚报讯 记者文聪报道:4月11日,东莞市住建局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业主和业主组织的权益、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规范等多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电梯等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属业主共有。

  据了解,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为“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六章。

  记者查询看到,“业主和业主组织”这一章写明,有12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包括了“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有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

  住宅小区的哪些收益属于共有收益呢?《条例》第五十二条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收益包括四类,分别为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道路、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或者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共有收益的孳息;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

  上述共有收益主要用于七类支出——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有部分;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开展业主公益活动;共用设施设备专项财产保险;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收益。

  在住宅小区里,车位问题备受业主关注。《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明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作停车位或者改建、重建为停车设施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