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规范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 商品厂房分割单元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 2021年03月03日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誉建业报道:为贯彻落实江门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业立市等工作部署,加快推动全市工业厂房发展,日前,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21年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日。

  2019年9月24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出台了《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去年下半年,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对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分析、评价,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并结合实际进行修订。

  《指导意见》指出,商品厂房的范围,包括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国有建设工业类用地上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的厂房。土地需位于工业园区或属于“三旧”改造用地。各工业园区应根据园区产业发展情况,合理控制园区内商品厂房总量,原则上商品厂房项目用地面积占各园区总面积的20%以内。最高可销售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标准由各市(区)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中予以明确。

  其他工业厂房仅限于制造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简称“工业物业”)。主要适用于企业盘活低效用地、闲置厂房。

  《通知》要求,位于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及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预售的的商品厂房才可办理预售许可;其他商品厂房项目实行现售制度;产业类用房可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销售;每个分割单元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随产业类用房按规定比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其他工业厂房的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分割转让可不受本条限制;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的受让方限定为企业法人。其中,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