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开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 以小户型为主 不设收入门槛 不得上市销售 2022年02月18日  

广州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明确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保障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2022年2月15日,该局发布了《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须同时符合六大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同时符合面积标准、租金标准、规模标准、对象标准、建设标准、运维标准等六大标准。其中,面积标准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租金标准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 5%。

  对象标准则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对象主要为在广州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规模标准则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10 套(间)。在建设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执行住宅型租赁住房或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运营标准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具体标准包括: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10 年;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8 年; 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5 年。

  此外,同一市场主体经营多个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地理位置相邻或位于一个行政区内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既有项目因执行相关认定标准有困难的,在满足租金标准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区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四个步骤完成认定

  

  相关项目在申报认定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需符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认定流程。项目方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时需提交相关基本资料及建设运营方案或建设运营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而广州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常年接受申报,具体认定程序分为申报、审查、认定、备案四个步骤。

  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的工作机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取得项目认定书。《征求意见稿》指出,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政策宣传,牵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摸查和收集工作,根据认定标准筛选项目,建立辖区项目储备库,支持采取集中组织申报的方式加快推进项目认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如出现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情况,或者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情况,可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此外,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已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注销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