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保护传统风貌建筑 鼓励原住居民原址居住延续生产 2022年06月20日  

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陈茶馆 唐培峰 摄

广州传统风貌建筑市头观音堂 唐培峰 摄

  

  

  

  广东建设报记者  唐培峰

  

  传统风貌建筑应如何认定?其保护责任人应履行哪些职责?对于传统风貌建筑的哪些行为将不被允许?如何支持和鼓励其活化利用?针对多个问题,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近日发布了《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加以说明,该稿共有十八条,立足“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针对解决核心问题,聚焦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活化利用、监督巡查,着力明晰内涵和定义、职责分工、名录制定和调整、挂牌建档、保护图则编制、建设管理、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

  

  取消“30年以上”时间限制

  

  《意见稿》指出,能够成片、成组、成线地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典型环境要素的;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可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值得留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中,传统风貌建筑的定义取消了“建成30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此外,《意见稿》显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区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为传统风貌建筑,并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实施预先保护。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传统风貌建筑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本体范围、保存现状、历史价值等内容。

  

  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意见稿》要求,传统风貌建筑应编制保护图则。后者作为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的管理依据,应当划定保护范围、确定核心价值要素、制定保护利用措施、提出修缮要求等。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由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编制审批指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经批准的保护图则,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同时,《意见稿》明确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8种禁止性行为,包括损坏、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改变传统风貌建筑核心价值要素,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高度、体量、主体结构等。

  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确定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后者应当履行相关保护责任,包括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外,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合法合理的维护、修缮、使用、利用,转让、出租、出借、委托管理传统风貌建筑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出借人、委托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和受托人。

  

  创新手段适应现代需求

  

  如何激发保护责任人的保护主动性和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是本次立法的重心之一。《意见稿》多措并举支持和鼓励传统风貌建筑活化利用,在多功能使用、国有建筑租期租金优惠、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参与、建立奖补机制、优化金融服务体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各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制定活化利用具体管理办法,推动实现利用促保护、保护强利用的良性循环。

  《意见稿》鼓励传统风貌建筑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以及在符合传统风貌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前提下对其开展多功能使用。同时,鼓励将传统风貌建筑用于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老字号经营、岭南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

  不仅如此,《意见稿》还允许在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创新技术方法和材料使用,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