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试行新规 建筑物更名需征求全数业主意见 2022年10月12日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近日,为推动广州市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强化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事项审批工作,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事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尚未出售并符合更名申请材料的建筑物,其建设单位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物尚未出售的情况说明作为申请材料,包含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更名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配合行政机关处理相关信访投诉的承诺。而已整体出售的建筑物,新的产权单位在取得产权证或转让协议书之后可以提出建筑物名称更名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对于已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的建筑物,在办理住宅区楼宇更名审批事项时,需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由申请单位征求全数业主(含购房未收楼的、已收楼的、已确权的)的意见后,提交专有部分面积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材料,即可提交更名申请。申报时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相关情况说明,并附业主对拟变更名称所持意见的签字文件。

  同时,通知还要求住宅区、楼宇应依据占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楼层数等规模指标,严格对照执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关于通名的规定要求,在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时同步考虑采用以原小区名称派生命名的道路的更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该通知试行期暂定一年。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径向该局进行反馈,该局将根据试行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及时优化完善,切实提升办事企业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