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蒋雯菁、通讯员张国荣报道:近日,云浮市出台施行《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建立“市、县、镇街三级管理”机制,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从法律制度层面提高云浮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近年来,云浮市委、市政府聚焦城市精细化管理,城市管理水平持续提高。但当地城市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足且维护不到位,停车不规范、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对此,云浮市围绕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等开展立法工作。
《条例》明确建立“市、县、镇街三级管理”机制,落实资金保障机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同时发挥“智慧城市”作用,加强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测预警。
按照《条例》,云浮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落实责任人职责,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和整洁。
《条例》还强化对市容管理的要求,提出设立流动商贩临时疏导点,明确位置、经营范围、经营时段、设置期限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等;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统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该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根据《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且影响市容的,严重者最高可罚款五千元。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且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则最高可罚款二百元。另外,《条例》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等行为也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