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赵文霞报道: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有超11万家招标代理机构、超100万名从业人员,为提高招投标效率、提升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开展业务,通过弄虚作假、泄露信息、策划围串标、向评标专家行贿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办法》出台将着力解决招标代理行业突出问题。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
《办法》建立代理机构统一登记机制,要求代理机构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机构名称、办公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相关信息经推送后由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变更需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办法》明确了代理机构承接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应办公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专业从业人员等。同时规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业,代理机构需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费用标准、资料保存等事项。《办法》还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泄露保密信息、串通投标、行贿等八类违法违规活动。
《办法》规定了有关投诉处理、信息核实、监督检查、代理机构评价等事项,明确省级住建部门核实处理代理机构虚假登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虚假登记信息,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主管部门将重点核查代理机构从业条件、人员情况、合同履行、招标文件编制等九类事项,并依托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加强智慧监管。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代理机构违法从业的法律后果,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行贿等行为的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予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业等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将共享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