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发布 增设多项住房消费类提取情形 2025年12月09日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姜兴贵报道:12月5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支持职工购房、租房等方面推出系列便民举措。《规定》将于12月15日起施行。

  

  加大购房支持力度

  

  《规定》聚焦职工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增设多项住房消费类提取情形,放宽提取条件,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在购房方面,《规定》新增购房首付款提取,即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深圳市购买住房,在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筹集首付款。该项规定适用于职工及家庭成员在设置范围内购买住房,且尚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如职工家庭名下有1套住房,可全额提取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尚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如家庭名下有2套住房,可提取账户余额的60%,且不超过尚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规定》支持“既提又贷”,即职工为筹集购房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计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本套住房申请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真正实现“既提又贷”。

  《规定》还将购房提取、更新改造老旧住房提取等住房消费情形的申请时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同时,新增异地购房还贷提取,即将购房还贷提取支持范围从深圳扩展至全国。此外,新增购房税款提取,即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深圳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等购房税款。

  

  优化租房提取政策

  

  在租房方面,《规定》增设租房提取额度阶段性调整机制,重点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职工、承租保障类住房职工的支持力度,更好保障无房职工在深安居。

  《规定》在保留租房提取常态化额度的基础上,增设阶段性调整机制。常态化额度下,职工每月提取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而在增设阶段性调整机制,根据《深圳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自2025年11月1日起两年内,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额从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阶段性提高至80%。

  针对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无房职工家庭租房,在继续支持其按月应缴存额的100%或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取消了原“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限制;针对承租保障类住房职工,除继续支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之外,还新增支持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无房职工家庭。

  此外,《规定》还加大对参与老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职工的支持力度,新增自筹资金更新改造老旧住房提取、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换老旧电梯提取、回迁增加面积住房提取3种提取业务,助力城市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