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新规 2026年2月10日起试行 2026年01月06日  

  

  江门鹤山市址山镇莲珠新村农房加装光伏项目与农房风貌提升相结合(图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近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旨在推动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新规自2026年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具体分类标准。其中,利用农村公共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项目,归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农业建(构)筑物建设,满足电压等级、装机容量及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低于30%等条件的项目,纳入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范畴;高速公路边坡、园区道路等上方及边坡建设的合规项目,按规定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

  在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方面,新规对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设定不低于30%的比例要求,其余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现阶段暂不作强制要求,后续将视情况调整。为妥善解决存量项目问题,新规设置过渡期,对特定时段已备案且在意见生效后2个月内全部建成的项目,可不作自发自用比例要求。

  新规还从项目调整手续、建设规范、风貌协调和并网消纳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明确项目重大变更需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可申请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要求项目建设场所合法合规、手续齐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强调项目建设需符合城乡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建立省级季度接网消纳评估公布机制,电网企业将推进配电网升级改造,并鼓励农村相关项目采用集中汇流模式接入电网,提升消纳能力。

  作为能源转型的重要领域,广东分布式光伏发展基础扎实。截至2025年10月底,全省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超4390万千瓦,为“十三五”末的11倍,位居全国前列。此次新规的出台,将推动解决当前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类型界定不清、手续不规范、消纳接网困难等问题,为广东分布式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政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