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陈小珊报道:1月27日,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公告,明确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违规停放整治相关工作。根据公告,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或将面临50元罚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黄埔区政府指定,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本区范围内,对“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责任部门。
管理方面,黄埔区辖内各镇街将加强属地管理,对人流密集区、重点路段,通过规范指引、现场劝导等方式普及规范停放要求。加密重点区域巡查频次,发现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规停放车辆及时挪移,落实规范停放要求。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通报黄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置。
执法方面,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可酌情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呼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及公告要求,将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在指定停放区内,共同维护人行道通行秩序与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