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赵文霞、通讯员粤环宣报道:5月1日起,《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立足东莞产业特点、排放特征和管理实际,构建全链条管控体系,以法治手段破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难题。
《条例》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洗染、机动车维修、餐饮、建筑施工、农药使用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的方法测定或者认定的有机化合物。
为压实治理责任,《条例》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其中,政府负责统筹引领,制定减排目标、落实保障资金、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对本辖区空气质量负责;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强调企业、公民以及行业协会等各方义务,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金融支持和有奖举报,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在污染管控上,《条例》构建全链条治理模式,从源头、过程到末端形成闭环。源头治理上,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进行分类管控;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符合限值标准,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过程管控中,工业涂装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鼓励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并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末端治理要求,安装和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如实记录主要参数;二次污染物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并足额填充,及时更换,并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信息化平台如实记录。
监测管理方面,《条例》也作出明确规范:企业需规范设置监测孔和工作平台,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排放信息,建立管理台账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五年;依法安装、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发现数据异常需及时报告、检修。
针对重点领域,《条例》细化了具体防治要求,覆盖油库加油站、洗染行业、机动车维修、恶臭气体、移动机械、船舶及生活源、农业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