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出台新规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物业必须开设公共收益专用账户 2026年06月02日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符映雪报道:近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范围界定、账户管理、收支规范、监管执法及试点创建等方面出台细化举措,推动物业服务行业提质升级。

  《通知》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场地、车位、电梯、楼道、外墙、屋面、小区道路、公共绿地等),通过经营、租赁等方式产生的合法收益,在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管理等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侵占或擅自处置。

  《通知》从多个方面明确了专用账户管理和收支使用规范。

  《通知》要求,全面开设专用账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人,必须凭相关证明材料,在该市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公共收益专用存款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仅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且账户名称需明确体现公共收益属性,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自身账户、其他项目账户混用。

  《通知》提出,规范资金收支使用。相关管理主体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不得擅自经营。公共收益全部收入须全额直接缴存至专用账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设账户、截留、挪用、坐支现金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账外循环。

  《通知》明确,强化公共收益公示。管理主体需按单个物业管理项目建立公共收益专属财务台账,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完整留存收入凭证、合同、支出票据、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每月核对公共收益专用账户收支及结余情况,每季度通过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业主微信群、小区公众号等显著渠道公示收支明细,公示期不少于30日。

  《通知》还明确了资料移交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换届或原管理主体终止管理时,原管理主体需在30日内向新管理主体完整移交公共收益余额和收支账目等资料和财物,完成账户注销,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存在经营纠纷等为由拖延、拒绝移交,严禁隐匿、转移公共收益资金。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通知》提出落实常态化监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公共收益账户管理及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未开设专用账户的主体,指导其及时开立;发现违规使用、管理公共收益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涉嫌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通知》提出,以示范带动全域规范提质为核心目标,在全市开展公共收益优先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试点示范创建工作。今年8月底前,每个县(市、区)打造不少于2个管理规范、账户合规、使用透明的小区作为试点示范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