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钟梓骥报道:近日,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代管、托管实施办法》,推出代管、托管两种管护模式,以加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解决因产权不明、长期空置导致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代管、托管两种管护模式均不变更建筑原有产权,而是在充分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精准管理。
其中,代管模式由政府主导,适用对象为黄埔区内权属或管理主体不明、长期失管失修,且经专业鉴定确定为危房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属地镇街、镇政府在日常巡查排查中,发现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须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启动代管程序后,住建部门在政府官网及建筑现场发布权利主张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天;涉及侨房等特殊情形的,公告期应延长至1年。公告期满无权利人主张权益的,经区政府审定后指定专门单位开展代管工作,代管单位应按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履行保护责任,开展代管建筑的修缮、加固和日常维护,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区财政保障。
托管模式则坚持自愿原则,主打市场化活化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代管单位可以引入具备保护与活化利用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托管单位,双方签订书面托管协议,明确保护标准、权责划分与运营要求。所有权人和代管单位应及时将托管情况告知属地街道或镇政府,由镇街汇总辖区内的托管情况告知区名城办。
根据办法,黄埔区将建立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托管项目库,统一收录代管建筑、意向托管建筑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此外,代管、托管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可按程序申领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维护与修缮补助。代管、托管期间活化利用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建筑维护。
关于权利保护与退出机制,代管期间合法所有权人重新主张权利的,代管单位应与所有权人协商后在一定期限内退出代管。如同时存在托管的,所有权人也可选择与原托管单位协商后转为自愿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