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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资金该如何使用?

《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有了明确规定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1年06月25日        版次:02    作者: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使用共有资金将可能被处罚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廖惠康、通讯员穗建报道:近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28条,对共有资金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共有资金的用途及管理规定、监督措施。同时要求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开共有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名称;共有资金的筹集、结余等相关信息;共有资金支付的项目、金额等相关信息;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

  

  明确五大共有资金来源

  

  对于共有资金的来源,《办法》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来源于5个方面:1.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3.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4.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5.其他合法收入。

  

  细化共有资金管理由谁决定

  

  《办法》第六条规定: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

  有业主委员会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经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

  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负责管理共有资金或者办理共有资金账户手续的人应当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由其他人管理共有资金或者办理共有资金账户手续。

  

  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

  

  《办法》细化了共有资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其第八条规定:1.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共有资金账户,提倡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账户。2.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3.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是业主委员会的,在银行开立的是共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4.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是物业服务人的,在银行开立的是共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5.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全部共有资金存入其开立的共有资金账户。

  

  明确了共有资金用途

  

  《办法》第十九条引用《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明确了共有资金用于物业管理的以下支付:

  (一)补充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四)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且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资金。”

  

  细化共有资金使用计划由谁决定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可以约定共有资金的用途和使用。(二)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可以制定共有资金的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约定共有资金的用途和使用。在使用规则或者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共同决定后,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可以按照约定使用共有资金。(三)共有资金的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应当包括共有资金使用的用途、权限、程序、信息公开、监督方式等内容。(四)对大额共有资金的支付,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进行监督。大额共有资金的标准、相关要求可以在使用规则或者使用计划中予以明确。

  《办法》还明确,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开立共有资金账户或者存放共有资金,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使用共有资金;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共有资金会计账户,未按照规定保管共有资金会计资料,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资金会计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挪用、侵占共有资金的,则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