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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更新加速,斗门旧改项目也不断增加。 |
广东建设报讯 7月15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该《办法》以解决征拆难为目标的“个别征收”制度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继2019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门市“三旧”改造中关于土地、房屋征收的工作指引》以及今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明确规定“个别征收”制度后,《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亦专门就这项制度进行规定。 从《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看到,该办法关于个别征收的规定集中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即“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改造方案批准3个月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已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不动产产权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申请调解,区政府也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征收后可协议出让予经公开方式确定的实施主体。” 可见,个别征收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协商签约率不低于95%”。 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主任龚军伟指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也是中央三令五申强调的改革方向。广东省遵循中央指明的方向,构建起以市场化为主要特色的“三旧”改造政策体系,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市场化动迁。然而,市场也会失灵,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市场失灵时,政府就应当有所作为,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如何判断市场失灵(即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才发挥作用)是一个实操性的难题。《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将此市场与政府的界限划定在95%,即通过市场化协商签约率应当达到95%,政府才启动个别征收程序。 (据珠海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