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润粤(广东)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北环路(江沙路-港口三路)扩建(电缆迁移土建)工程,并与我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经工期清算计得你公司工期延误共511天。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你公司应承担误期赔偿费188158.31元。 因我中心依照你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向你公司邮寄书面违约处理意见后,你公司无人签收,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联系上你公司,现我中心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关于润粤(广东)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期延误违约行为处理意见告知书》。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750-3273842)。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对上述工期延误情况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管中心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逾期视为你公司同意上述处理意见,我中心将按该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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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关于润粤(广东)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期延误违约行为处理意见告知书公告送达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2年10月14日
版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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