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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印发,将于3月1日施行

加强临时搅拌站管理 推动信息化手段监管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01月16日        版次:01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符映雪报道: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1月11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隔十余年迎来合并修订

  与时俱进完善管理规定

  

  《规定》是在《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合并修订,共25条。本次修订增加了信息化建设、质量控制体系、绿色生产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设工程材料绿色化发展。

  据悉,《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分别于2005年和2011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期间为我省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截至2022年年底,全省散装水泥散装率已达到73%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已达到98%以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两个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我省的实际需要。2020年6月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两者的合并修订工作,在节约立法资源的同时,与时俱进推动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高质量发展。

  

  加强临时搅拌站管理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部分专业工程由于管理的便捷性和成本控制等原因,在专业工程项目附近自设临时预拌混凝土企业。这类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职责不清,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难以保障。新型墙体材料也存在住建、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头管理的现象。

  《规定》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对其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管责任。同时,《规定》明确,要加强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如专业建设工程项目设立临时搅拌站的,应当按照行业归口向临时搅拌站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门报送临时搅拌站的位置、规模等信息。临时搅拌站不得对外供应预拌混凝土。临时搅拌站应当在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停止生产,并在6个月内自行拆除;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临时搅拌站的设立、停止生产、拆除等信息。

  

  推行绿色生产

  助力住建领域实现碳达峰

  

  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是工程建设重要的消耗材料。当前,我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等相关生产企业规模小,位置分散,集约程度不高,各个企业的污水、扬尘、噪声等处理不当问题时有发现。近年来,对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实行绿色化达标等升级改造,降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成为助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的重要一环。

  《规定》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推行绿色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和轻质高强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的围护结构体系,大力发展绿色新型墙体材料,支持企业绿色生产改造升级。

  

  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

  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集约化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管理。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记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产品质量和供应等信息,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机制。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规定》明确,对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投产前实行信息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