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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6月1日起施行

规范农村住房建设 加强海岛风貌管控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05月10日        版次:03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近日,《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2条,从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农村住房建设、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海岛乡村风貌管控、产业支撑、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

  

  村民自建住房先设计、后施工

  

  在农村住房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在珠海市推广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村民建房实行选图报建、按图施工、对图验收制度。其中,对整村、连片集中建设的居民点,应当严格执行农村住房风貌管控要求,提倡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统建模式。换言之,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先设计、后施工。

  《条例》指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乡村特色、地域特点和文化特征,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联合编制的《珠海市农房建设参考图集》(2023版),农房建设共有岭南风格、简约风格和装配式三种类型。村民自建住房在确定风貌选型后应当进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可以选用与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相配套的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建筑、结构专业注册职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

  

  设立“海岛乡村风貌管控”专章

  

  《条例》提出,探索推行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保障退出宅基地村民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房和宅基地。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为珠海这座“百岛之市”设立了“海岛乡村风貌管控”专章,提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开发强度,探索灵活、精准的土地供应模式;合理利用地形高差,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同时,海岛建筑风格应当体现海岛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特色;鼓励采用坡顶、平坡结合、种植屋面等多种方式,提升海岛第五立面品质,打造特色屋顶景观。

  在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合理控制商业开发程度,强化对村庄格局、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关键要素的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留存传统乡村风貌。